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协议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得到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得到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为持续、定期支付工资的劳务协议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向劳动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者可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务协议纠纷发生后可起诉,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2.第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3.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4.第四,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1、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3、对象不同。 劳动合同的对象,是指未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成年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务合同的对象,是指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且被同意兼职的、学生实习、退休返聘的人员;聘用协议,这是现在用得比较少的形式,对象是指以上所有人员,只是内容上有不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人已浏览
3,578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3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