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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规定:“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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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规定:“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1、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上。(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工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4)劳务派遣公司不得按劳务派遣协议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5)不得向被派遣工收取费用。2、加强对实际劳动者的制约,具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通知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业绩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被派遣工作岗位所需的训练(5)连续劳动者实施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3、被派遣的工人有权与雇佣公司的工人同酬,禁止区别对待。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5、使用者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公司或所属公司派遣劳动者。6、雇佣公司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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