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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孕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主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孕期限制。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怀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情况下,孕期均没有法定特殊待遇。当然,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协商单位同意多支付些补偿,法律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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