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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房屋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过错方支付赔偿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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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无效,需要分析合同无效的原因,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承担责任(1)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确认无效后,承租人仍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支付,而是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算。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承租人在纠纷发生前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当分别处理:1。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高部分应判收缴国库;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二)承租人装修物品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装修物可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担;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七种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即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即一房二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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