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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停薪留职”的说法。 如果请假超过一定时间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如果非要这么做,可以理解为“挂靠”;就是他挂靠在你们单位,你们要帮他缴纳社保...
公司停薪留职不合法。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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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职工不可以停薪留职;但企业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随着劳动法实施,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停薪留职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是不是停工放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关于停薪留职,早在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说明了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随着时代的变迁,国营企业的说法、固定职工的说法都已经封入了历史的长卷。一九九四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开始建立现行的劳动合同制。且一九九七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也强调:“关于停薪留职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精神,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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