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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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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资支付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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