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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北京市工资发放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的,为了规范工资发放行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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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一般来说北京市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支付方是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一些省市规定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一些省市规定按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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