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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

2024-12-14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2.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 仅限于出卖。出租人赠与、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卖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b. 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无论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之前或之后,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 c.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最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 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a. 在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b. 在拍卖出租房屋的情况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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