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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晚育产假规定2014 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广东省女职工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新条例规定,延长30天至80天。也就是说,顺产可享受98天加80天产假,等于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加80天奖励假加30天剖腹假等于20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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