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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

2024-11-21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因此,如果业主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提供资质证明,但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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