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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
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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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分两种。一种是在物业开盘后,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另一种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第一种情况中,当业主购买物业时,与开发商签署的业主公约等文件,包含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第二种情况中,物业合同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因此,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业主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业主新购物业,签订的合同及入住资料中包含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后,合同由业委会签订,亦不由业主签订。
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不能拒交服务费。对于来以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形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服务,而业主也已接受,故业主不能拒交增收的服务费。《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宙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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