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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龄的人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句话有什么依据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标准就是退休与不退休么?——向张女士敬礼!的...
内退后与原单位还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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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退休后不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退休后受聘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也肯定了这一点。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本案中,你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受聘期间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务纠纷,所以,劳动仲裁机构对你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由于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应按照约定向你支付,即使公司破产,也应该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工资,你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
辞职后工作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劳动者具备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定给工人的劳动权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55岁)。劳动者失去劳动权利的话,就失去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的效力。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返回原单位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录用或原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无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各种法定待遇使用者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使用者自愿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者可能履行自己的约定和约定义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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