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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受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2-03-12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退休后不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退休后受聘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也肯定了这一点。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本案中,你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受聘期间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务纠纷,所以,劳动仲裁机构对你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由于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应按照约定向你支付,即使公司破产,也应该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工资,你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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