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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劳动者从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障其正常生活。所以,佘某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形不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人身损害情形不能确认为工伤。退休返聘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用工单位无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当然也意味着他们享受不了工伤待遇。
退休人员被返聘后受伤算工伤吗?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此项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受到的伤害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风险提示: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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