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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品?

2025-01-14
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方式,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以较低廉的价格赋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转让涉及以划拨方式获取使用权的土地时,所有该类交易行为务必遵循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相关条例法规,向拥有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详细申请和报批。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未获得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明确批准,那么无论何种类型的土地,都严禁从事抵押活动。 针对国有划拨土地这一类别,独立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面前,未经政府依法授权和准许的任何抵押行为均被视为非法,且没有法定效力。 令人欣慰的是,国土资源部曾于2019年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只要申请人的抵押登记事项已经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过完备的程序和手续,这些来自国有划拨土地所设定的抵押行为即不应被界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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