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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双重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2-02-15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该确定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否则,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工在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为另一单位劳动,此时,由于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尚存,因此他与这一用人单位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调整。而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尽管是该用人单位提出要辞退他,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给予他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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