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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若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属于合法的;未经批准用人单位实行的,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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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首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新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1,你说你现在工作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你们公司实行的工作制度应该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否则,不可能打破这种常规的做法,如果是实行这种工作制度的话,需要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审批的,并且你们所从事的这个行业肯定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如果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话,加班费是没有平时的加班费的,只有周六日的加班费。如果你在公司确实有加班的话,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其加班费,你是可以跟公司进行主张的,具体只能主张2年前的加班费。2,关于公司转让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你们公司确实转让,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希望能被采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国有公司改革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 (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限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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