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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工作原因患病是否算作工伤?

2024-11-17
在职员工如果在正常工作日期间突然患上了重症,而且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患者本人需要自行承担患病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重症疾病的产生与个体生理状况有关,而不是由工作环境等其他因素所致。当患有重症疾病的职工因健康问题无法继续胜任现有岗位时,想要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达成一致,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发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是职工符合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就可以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职工符合第(三)项情形,就可以按照条例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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