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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员工请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仲裁时效是一年,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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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条款没有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谁,只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应休年假的工资。其次,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必须先向用人单位申请年假,而是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用人单位设定了统筹安排员工年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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