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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权未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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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是指这一物权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你处分合同生效后,需具备法定的登记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合同物权不发生转移。登记对抗则是指这一物权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就发生转移,但是,基于对登记的公示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两种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何时发生转移,理论上常常把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只要地役合同有效地役权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分情况来看,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买卖、继承、赠与宅基地上面的住宅而获得,或者因为继承住宅而取得,那么这个也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讨论登记设立和登记对抗也同样没有意义。如果是因为买卖、赠与住宅而一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一定是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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