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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未经登记仍取得地役权,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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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法律关系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该法第25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确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非因合法事由,非经合法程序,发包方都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假借拆违之名实为拆迁的情况。如何在实践中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的企业,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严谨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判断。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屋和工厂由于历史原因缺乏相应的应的合法权证,但并不是所有没有权证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因此,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充分把握拆迁方的目的,发现拆迁方认定违法建设程序和实体违法性,获得平等的谈判机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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