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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直接辞退吗,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

2022-03-0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可以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但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理由即时解除合同,按出勤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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