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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土地使用证不属于个人,属于集体。小产权房无论哪一年都会有土地证,但土地证的所有权是集体的,虽然可能在某人手里; 但法定不属于某人,也不...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时,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确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唯一 B.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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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包的方式将土地交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并对其经营进行政策支持、技术帮助和用途监督,保证土地资源的正确利用。村集体成员有权承包经营土地,该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既不是个人所有,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全体村民共有,具有法律上特殊地位,在其上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是使用物权上的一种特殊形态。但承包土地所有权依然属于全体村农民所有。土地因被国家征收发生所有权转移,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终止,为弥补因此造成的收入减少,国家执行征收补偿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农民补偿,以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政府与农民之间不具有协商谈判,市场定价的买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享有,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占有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均是对土地的补偿,合称土地补偿金。土地补偿金的性质同土地一样,应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也不是村集体成员共有,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具有享受土地补偿金的权利。根据村民委员自治法的规定,包括对土地补偿金处分在内的重要事项,由村民民主议定。我国法律允许并支持村民行使自治权。土地补偿金的分配应由村民全体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处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处分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的关键是民主议定程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只要民主议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处分就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而日前仍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是解决这类案件审理时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基本判断标准(刚性标准)。就是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依据情势原则判断标准(柔性标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穿梭来往、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机会很多,导致流动数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较固定化的户口加在户口地长期生产、生活的条件来衡量某个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免发生障碍,不符合情势原则。现在农村人口流动很快,主要表现形式是户口登记与生产生活所在地的不符,造成按照“基本判断”无法完成。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宜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3)尊重有关人员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权;(4)尽量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5)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综合以上考量因素,我们可以采用以下灵活判断的标准是:(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的,为了提高这类人员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且与有关国家规定相配套,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象上述案例中大学生张海是否具有成员资格,虽然他的户口迁出了,但其还在校读书,没有就业,仍然依附于土地生活,为保证其生存权,应该继续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故张海仍具有成员资格。(3)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对“农嫁非”的情况,因入嫁女或入赘婿一般不可能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实践中最难解决的就是象李缓这样的人是否应享受原籍所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金。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农嫁农,如本案李缓加入夫家后,享受土地承包,成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如涉及受让的,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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