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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
适用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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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法规,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XX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的人事争议,由XX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XX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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