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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必须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二)依法协商原则。当...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从而引发纠纷; (二)高额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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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具有以下特征:(一)旅游纠纷内容复杂。旅游活动涉及面很广,旅游市场庞大,不仅涉及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服务行为,还跨越了不同的行业与领域。旅游活动涉及错综复杂的关系,由此产生的旅游纠纷自然也就多种多样。(二)旅游纠纷主体多元。有的法律纠纷的主体比较单一,而旅游纠纷的主体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既可发生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如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旅游交通、旅游纪念品商店等)之间,也可发生在旅游经营者之间,还会发生在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三)旅游纠纷中心突出。旅游纠纷是关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益的争议,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因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因购买商品或提供商品而依法享有权利和利益,纠纷的发生或是由于一方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双方之间就有关权益问题的不同认识而发生争执。(四)旅游纠纷性质明确。旅游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旅游活动主体之间,多为人身、财产关系的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从而引发纠纷; (二)高额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旅游纠纷产生; (三)旅游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四)旅游景区管理薄弱环节的存在和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五)旅游车辆迅速增加,而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跟不上需要,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六)部分犯罪分子借旅游开发对外发包工程之名,以利益为诱饵骗取钱财; (七)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与缔约形式的不规范等,致使在事后的审判过程中取证困难。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1)“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2)“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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