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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
经济补偿金主要规定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它是一种补偿责任,它实质上是对职工工龄的一种补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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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补偿金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代通金并没有严格规定,实际操作中也不需要缴纳。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一般都是免税的,因为这两个都没有固定的金额,所以可以不交税。
经济赔偿金与代通知金有以下区别: 1、两者适应条件不同。 2、两者支付月数不同。 3、计算基数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代通知金”这一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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