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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我们都应该理解为维持劳动者续签时的待遇,而不应当按照当初签订合同的待遇,另外,续签合同不等同于再签一份3年期的合同,续签...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从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我们都应该理解为维持劳动者续签时的待遇,而不应当按照当初签订合同的待遇。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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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于培训费,因为有培训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若约定了服务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若违反培训协议的约定,单位若提起仲裁,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领域的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 2.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劳动关系各方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和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5%以上。集体协商进一步普及,集体合同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4.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形成。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相适应,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 5.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主动监管案件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的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50%左右。 6.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基本理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面推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推进。仲裁前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目前占全部争议案件的40%提高到60%,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由目前的70%提高到80%。
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是否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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