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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离治疗病人工资发放问题

2021-10-22
根据中国《传染病预防法》第41条,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特定地区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向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隔离人员有职场的,所属职场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定单位决定并公布。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由于排除疾病而隔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相关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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