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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
病假工资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 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基数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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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病假工资的上限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50元。 二、计算系数的确定 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综上,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上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内容。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为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上班、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病假期间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所以,如果你要请病假,那么一般不用担心因为请病假就被扣工资的问题,正常的病假都会按照平常来发放工资,在法律上更是如此,如果你又这类问题,而且比较严重,那么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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