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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统一属于劳动局的管辖范围;具体分析如下;人力资源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
对于你提出来的这个关于人力资源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大部分企业已已经由初期时的消积、规避、抵制的态度,转变得冷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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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H manReso rces,简称HR)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或者表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中减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后的人口。人力资源也指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体力等的总称。狭义讲就是企事业单位独立的经营团体所需人员具备的能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张德教授曾在其著作中指出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意义是: 1.通过合理的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精干和高效,取得最大的使用价值。并且指出:人的使用价值达到最大=人的有效技能最大地发挥。 2.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是最大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调查发现:按时计酬的员工每天只需发挥自己20%-30%的能力,就足以保住个人的饭碗。但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其潜力可发挥出80%-90%。 3.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人类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发展,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人--一切为了人本身的发展。目前,教育和培训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马克思指出,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人力资源经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推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在法律实务当中更倾向于不予赔偿。 在人力资源经理,人事部门经理等特殊岗位员工本身就负责处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包括人事经理,或掌握公章使用权的总经理),则此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否则,员工故意违反职责,反而能得到额外利益,与“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理相背,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人力资源经理是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人,知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应当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积极主动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利用双重身份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劳动合同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其也是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协议,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不应利用劳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钻法律的空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那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应当对“知法犯法”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人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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