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
只要符合国家和市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女方可以享有128天产假,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6、晚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重庆市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重庆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9人已浏览
716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