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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迟到扣工资违法,普通用人单位不具备罚款权,但可以扣除相应时间未提供劳动部分的工资。同时,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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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全部扣除,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可以按比例扣除相应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对于旷工、迟到劳动法无相关规定,属于企业制度范围,只要该制度制定的流程和内容合理合法就有法律效力,同时个人如接受了该制度的培训、考试、公示签名等行为,对个人就有约束力。 2、扣款算法:应发工资/21.75=每天工资,再乘以旷工天数,但有的企业不遵循该算法,因为这种算法只是扣除了个人未出勤工资,但是旷工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如正常应该上班操作机器,但突然旷工导致机器无人操作,产品没发生产,企业违约向客户赔偿,所以一般企业的旷工会在原基础上再加上一定额度的处罚也是合理的,真要追究员工有可能赔偿的更多)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其中第四项有五方面: 1、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2、劳动者所进行的赔偿可以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3、可以以劳动者的工资来支付赔偿金; 4、每月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的20%; 5、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公司不得无故克扣工资。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与员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即便有理由扣减员工工资,按规定也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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