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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和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不能胜任工作,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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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皆没直接提“调岗调薪”的问题,但《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第2项提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知用人单位确实有权自主安排用人,但前提是“有充分理由说明该人不能胜任现岗位”且负举证责任。实务中,若非专业性岗位,用人单位“弄”出个不胜任的理由,并不困难,仲裁甚至法院都会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余地”。站在一个男人的角度,如何与他人,包括上级处理好关系,必不可少:男人必须要有原则,但记住,要灵活地去实现。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后进行调岗;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降薪。 如果员工经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约,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在有明确的岗位和薪酬对应标准的,当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其进行调岗,并能根据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适当降薪。但是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地单方调整: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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