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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完成商品房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
1.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2.交房必须达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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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递交钥匙时算交付使用。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里约定的日期范围内交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未如期交付使用属于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商品房递交钥匙时算交付使用。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里约定的日期范围内交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未如期交付使用属于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关于住宅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社买卖合同纠纷的说明》规定住宅的转移占有,视为住宅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除了约定之外。原则上,交房只意味着房屋的转移占有。由于房所有权转移以所有权转移登记为要件,因此与房地产所有权转移以目标物的交付行为的完成意味着目标物的所有权转移完全不同。因此,房屋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行为应包括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获得该物品所有权的行为。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社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房子已经完成。主体结构封闭,完成,房屋装修完成的房屋基本辅助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卖方出售房屋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手续,交付时可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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