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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质保期是否为同一概念?

2024-12-04
关于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两个概念的依据以及其本身的特性存在显著性的差别。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源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质保期的定义则源自2005年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最低期限,为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保修期,不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相较于质量保修期,质保期的约定可以由承包方和业主双方根据他们自身的需求,在半年、1年、1.5年或2年内自行决定,而仅限于规定约定的质保期不能超过24个月。其次,质保期和保修期在期限上的长短存在明显的差异。再次,质保期和保修期的计算起点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质保期自项目工程实际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反之,保修期通常是从工程完成后经过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此外,当事人对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契约安排的自主权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且这两者期满时所产生的效力亦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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