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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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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怀孕、分娩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双方不需要续订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延长。除法定延期外,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内终止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以法律规定顺延的,可以不用签协议,劳动合同会自动顺延到法定情形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针对您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不能算作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但是可以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这一块儿并不重要,因为您有那份工资证明能够证明您的入厂工作时间,且该证明上的证明时间为近日; 2、针对您的第二个问题,按照您的叙述,您已经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也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申请相关程序签字审核完毕,且自您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十日,则可以初步推断您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问题的。 3、针对您的第三个问题,加班费这一块儿因为您的工作时间特殊,属于干十二小时休2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应为48小时,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但你所在公司是否在法定假日安排您休息,是否每年给你“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待遇这一块儿,您并没有叙述清楚,因此关于加班费这一块儿还不好明确计算; 有关社会保险这一块儿,如果您是以劳务派遣方式入职开发区企业,且为农业户口,则按照开发区的政策规定,缴纳两险应该是没问题的(即工伤和医疗两险),这一块儿需要与您进一步沟通确认,并需要您提供进一步信息; 4、您手中近期的工资证明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您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解答您的问题并不麻烦,但受很多信息不全的限制,并不一定完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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