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程序上适用劳动法,实体上除有特别规定的外也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是广义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进一步具体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因为《公务员法》排除了事业单位的适用(但还有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种事业单位)。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9人已浏览
2,115人已浏览
500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