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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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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1、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2、有明确的投诉使用者,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为投诉使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范围,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当地管辖、等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劳动争议的时间只有5天符合下列条件:行为发生在2年内;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危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
劳动监察大队调查一般为6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日。劳动者可以询问进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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