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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房产离婚时归属权问题

2024-12-06
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资产范畴,离婚时,另一方未享有分享所有权之权利。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源头来自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包括由夫妇俩在共同自愿劳动中所积累的财富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专属财产或者夫妻双方事先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则除外。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而言,其在婚前所购置的财产均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持续,都不会因此而转变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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