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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amp;lt;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a...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amp;lt;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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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至六十一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的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l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劳动争议仲裁辩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工龄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者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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