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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搬迁扶贫房屋是有居住年限和房产证用地审批细分类别。搬迁建设用地管理、审批要因地制宜、因事而异。搬迁安置在本行政村内的,分散安置建房,按宅基地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宅基使用权证;集中安置建房,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搬迁安置跨行政村的,分散安置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权限,审批宅基地,并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中安置的,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权限,审批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占新腾旧”。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规定,易地搬迁中,政府无偿提供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建成后,原宅基地应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收归国有;对进城落户等未无偿提供宅基地的,自愿有偿进行腾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处理安置房产权相关问题。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房产证不过户买卖合同有效。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对方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以上几条可以看出,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的合同,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房屋过户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产权不完整,在小产权房买卖和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以及宅基地属禁止流通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依赖利益的损失。 目前,全国大多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意见: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双方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买卖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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