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主动离职没有补偿吗在培训学校做老师四年,马上辞职,就没有补偿吗。学校按时发工资,保险以现金方式发放。展开我有更好回答禅心布衣LV.18推荐于...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来说,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2、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3、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职工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则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为主要或全部责任,则不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人已浏览
28人已浏览
837人已浏览
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