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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要求,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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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也应安排折算后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从第二个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是按照公历年度计算。因此,职工2015年12月25日入职,2016年12月25日开始享受年休假,2016年度不享有年休假。2017年度至今仅工作时间35天,享有的年休假依法进行折算不足一天,不予计算。该职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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