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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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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三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一年;那么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者因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向买受人出售新建房屋时,向买受人承诺保证房屋质量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和修复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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