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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工资,予以辞退,并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
1.怀孕期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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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2.遵医嘱(有医院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可休产假、病假等,若没有医嘱只能休事假,事假是没有工资的。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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