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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如果每月超过了加班36小时,由于没有对超过部分进行规定,就按延长工作时间规定进行处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综合工时制加班认定需要注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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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希望上面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规定是什么的解答对你有效。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综合计算,不区分星期六星期日,某一具体工作日超过8小时并不属于加班,因此,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的加班小时抵扣综合工时的问题。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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