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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公正的记录被拆迁的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的证据。 2、应该根据被保全的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
房屋拆迁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办理的是公布房屋征收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举办常务会议讨论、以及确保征收补偿款项到位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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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1、公证人员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对话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场所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4、测量房屋时,应制作测量记录,记载测量时间、地点、测量人员、测量人员、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员、位置、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次、地面质量、附属设施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可以用图示显示的房屋长度、宽度必须显示的记录由测量人员、公证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拆除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应当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证人应当在记录中记录。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住宅结构、门窗、厨房、附属设施等需要单独的照片显示。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事项需要测量的,应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有该能力的人进行测量。专业技术部门及其测量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测量结论,在测量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其他部门测量人员测量的,测量人员所在部门应当盖章,证明测量人员的身份。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注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时间,公证人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证据状况的内容,采用保全时间、场所、方法、保全证据制作的记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和保存场所。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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