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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所需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
拆迁裁决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裁决的依据和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所需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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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 (1)、文件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3)、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住宅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拆迁补偿配置资金证明书。拆迁住宅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房地产局发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经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查(1)拆迁住宅建筑类型为新型,独占新住宅、花园住宅、公寓的;(2)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3)市人民政府规定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查的其他情况。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注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符合拆迁许可证发行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行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明确记载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表房屋拆迁公告。对于补偿配置方案,补偿配置资金不执行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行拆迁许可证。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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