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止工作期间,原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发放现金,也可...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止工作期间,原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发放现金,也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重庆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和《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但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庆市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重庆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8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3,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