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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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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对于女职工来说,国家对其有特殊法律保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民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女职工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在“三期”内即使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无条件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孕妇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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