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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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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一般是用来明确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一般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凭、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等几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指在企业改革中,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对企业一直占有使用的过去通去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来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有以下几种方式:土地出让、土地租凭、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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